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 条第二款要求,用************有限公司)对济宁市任城区2016年度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14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识别、判断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污染源、污染因子、污染途径,确认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并且编制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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