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有限公司婺城区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5〕12号 | 2025年3月10日 | 见附件 |
2 | ******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套环保园林机械配件智能智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5〕13号 | 2025年3月10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